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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只要能根據要求提供相應資質或材料,都可以向本國或其它國家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版權等。

知識產權貫標的核心價值是疏理並提升企業內部管理工作,通過貫標找出企業存在的風險、早些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發生知識產權糾紛,通過貫標幫助企業察覺新的機遇和發展機會,形成前期規避、中期佈局、後期運用的管理制度,對此,各地政府對知識產權貫標提供了不同的補貼力度。

(1)拍賣式知識產權交易
拍賣既是古老的買賣形式,又是現代商品、服務和資產的重要交易方式。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交易的主要拍賣方式有:英格蘭式拍賣、荷蘭式拍賣、密封遞價拍賣、有底價拍賣、無底價拍賣、定向拍賣、集郵者拍賣(又稱維克里拍賣)、網絡拍賣等。拍賣流程看似標準化,但它是各交易主體間動態博弈的過程,結果具有隨機性的成分。

(2)招投標式知識產權交易
招投標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其基本流程是根據出讓方的委託,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由招投標交易機構組織招投標活動。交易機構和出讓方共同製定招標書,發布包括擬轉讓知識產權信息在內的招投標公告。在特定知識產權招標期間內,有適格的競標人參與登記並遞交投標書後,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組織招投標會,公開開標,由交易機構聘請的評標專家組評出中標人,隨後按照約定的條件交割知識產權與對價。

(3)協商式知識產權交易
事實上,任何一宗知識產權交易都需要進行協商談判,但協商式知識產權交易專指通過交易中介機構轉讓知識產權的特定方式,即轉讓知識產權的信息在交易中介機構公開掛牌期滿後,由出讓方經過審慎調查,與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通過談判、比較、選擇等環節,確定受讓方的交易形式。這種方法在知識產權價值難以一時明確,或需要出讓方跟踪服務的條件下受到青睞。

(4)託管式知識產權交易
知識產權交易參與者通過獨立的託管組織提供信用中介,一方(就兩方知識產權交易者情形而言,多方交易時類推)先將資金存入託管組織並暫時凍結,待另一方提供了雙方約定的知識產權或滿足了雙方協定的其他事項後,託管組織按照協議約定的規則,協助完成資金交割並收取必要的佣金。

(5)兼併、吸收式知識產權交易
被兼併或被吸收組織的資產所有者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估價後,納入到兼併者或吸收者的資產之中,或成為其股東,參與兼併者或吸收者的經營活動;或直接將知識產權變賣給兼併者或吸收者,取得現金。

(6)承擔債務式知識產權交易
在當代,由於有充分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做基礎,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的作用十分明顯,由此,資產所有者可將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在適當估價的基礎上用於歸還其欠下的債務,此時,知識產權起到了一般性償債資產的作用。

(7)合同式知識產權交易
這是知識產權交易的主流形式之一,此方式往往不以交易的中介機構作為傳導,而是按照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設定合同要件自主進行知識產權交易。合同內容主要有交易的出讓方、受讓方、知識產權標的、交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知識產權交割有關事項、違約責任。合同分為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合同、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知識產權擔保融資合同、知識產權信託合同、知識產權證券化合同、知識產權合作合資合同等多種具體交易合同。

(8)聯盟式知識產權交易
不同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或合法的擁有者基於戰略聯盟、戰略合作的需要,將知識產權通過互換、交叉許可、捆綁等多種方式實行共享。雖然各主體之間沒有以貨幣為主要目的進行交易,但“以知識產權易知識產權”也是一種特殊的交易形式,在現實中相當程度地存在著,這類似於實體資產交易中的“以物換物”,且知識產權聯盟與合作是基於市場利益考量的。

(9)電子式知識產權交易
前述拍賣交易中已經提到網絡拍賣,但電子式知識產權交易的範圍遠不止網絡拍賣形式。隨著信息網絡技術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完善,電子信息技術本身既成為了知識產權交易的對象,又從技術角度催生了新型的知識產權交易方式。嚴格意義上講,電子式知識產權交易並非是一種獨立的交易方式,只是因為此種交易方式在現代逐漸普遍,不受時間、地點等傳統交易方式限制因素的製約,廣泛地滲透到知識產權交易行為及其流程環節中。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電子式知識產權交易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例如網上著作權、商標權的交易。

想要受到法律保護,第一步要先擁有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都是申請制的,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才能獲得。著作權在作品完成時就自動產生,但著作權證書是在維權時非常有利的證據。在獲得知識產權之後,如果發現有人在侵犯你的權益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第一可以自行協商;通過協商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第二可以去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同時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第三種方式就是起訴,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受保護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計算機軟件;(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1)擅自使用,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複製、發行、改編、翻譯、展覽、播放、表演、攝製、錄像的方式對他人作品進行使用。如商場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場所播放歌曲、影視作品等;KTV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供客戶點唱;盜刻光盤、書籍進行售賣等。

(2)剽竊、抄襲,即將他人作品內容或者內容的一部分據為己有。如大篇幅或整段抄襲,通過調換章節、句子的順序、更換個別詞句的方式剽竊他人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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